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有关文件通知,对招生对象、招生高校专业和计划、报名办法、填报志愿、测试、录取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要求,请在各省教育厅政府网站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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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确定原则,2011年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十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后,为了进一步照顾退役士兵的家庭生活需要,于2018年7月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放宽安置地限制,明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中,易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该《意见》同时还提出,县级安置任务较重的可由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安排。由上级统筹的人员,要经本人同意且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公安部门根据实际安置地办理落户手续。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按照《条例》规定,服现役年限应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残疾军人死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三属”死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参战退役军人死亡: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死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其遗属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去世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时40个月的基本退役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役军人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具体请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多家央企保险单位联合推出了退役军人家庭“全年医疗费用保险卡”,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设立配套退役军人专项公益医疗救助基金,形成了“保险+公益”保障体系。已纳入民政部门低保、特困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退役军人,如符合捐赠条件可自愿免费申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