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符号
  • 首页
  • 文章分类
    • Word公文排版
    • Excel数据处理
    • Linux系统知识
  • 专题列表
  • 实用网址
  • 关于本站
登录 注册

法律法规

  • 法律和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烈士褒扬条例
  • 部门规章
    • 烈士公祭办法
    • 烈士安葬办法
    •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 光荣院管理办法
    • 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

  • 困难帮扶
    • 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
    • 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的意见
    •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褒扬激励
    • 关于用好烈士褒扬红色资源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意见
    • 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
    •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 法治建设
    •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 关于加强退役军人事务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 退役安置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 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
    •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
    • 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 就业创业
    • 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
    • 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 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 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
    •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
    • 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
  • 军休服务管理
    • 关于进一步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 拥军优抚
    •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
    • 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
    •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 其他
    •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
    • 应邀以退役军人身份参加大型活动着装办法(试行)
    • 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管理利用工作的意见
    • 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办法(试行)

「 我要去当兵 」优待政策

  • 湖南省文旅优待目录
  • 湖南省参军优待政策
  • 湖南省退役军人学历提升和就业创业优待政策

政策问答

  • 退役军人政策问答库
View Categories
  • 首页
  • 政策库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

估计阅读时间: 1 min read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悬挂光荣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列支相关经费,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悬挂光荣牌对象准确、档案齐全。各地区要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为既有全部对象悬挂光荣牌的任务,并将有关情况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悬挂光荣牌工作,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进军人荣誉体系建设,依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家庭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主动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和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对于非持证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家庭,依申请悬挂光荣牌。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悬挂光荣牌条件的家庭,只悬挂一个光荣牌。

第三条 光荣牌称号统一为“光荣之家”。

第四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光荣牌的样式、监督光荣牌制作,光荣牌落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

第六条 光荣牌的悬挂位置应尊重悬挂家庭的意愿,一般悬挂在其大门适当位置,保证醒目、协调、庄严、得体。

因建筑结构、材质等因素不适合悬挂的,可在客厅醒目位置摆放。

第七条 悬挂光荣牌的对象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改变,或发生光荣牌老化破损等情形,可申请更换光荣牌。

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或去世后,其家庭继续悬挂光荣牌。

悬挂光荣牌家庭的“三属”或退役军人去世后,该家庭可继续悬挂光荣牌,但不再更换。

第八条 悬挂、更换光荣牌工作原则上于每年建军节或春节前进行。

集中悬挂或更换光荣牌时,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应举行悬挂仪式,安排专人负责安装悬挂。悬挂仪式应简朴、庄重、热烈。

第九条 悬挂光荣牌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且产生恶劣影响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家庭悬挂光荣牌资格,已悬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

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悬挂光荣牌工作列入全国和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考评内容,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悬挂光荣牌工作建档立卡制度,汇总相关信息和统计数据,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区应结合悬挂光荣牌工作和本地实际,视情开展送年画春联、走访慰问和为立功现役军人家庭送立功喜报等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家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悬挂的光荣牌,原则上继续保留,需要更换时按照本办法办理。

附件:光荣牌设计和技术标准

附件

光荣牌设计和技术标准

光荣牌(式样图附后)材质为钛金牌,底色为金黄色、沙底镀金;规格为280毫米×135毫米,厚度1毫米;“光荣之家”字样为红色套亮金边,方正魏碑简体132号字,四个字规格为202毫米×43毫米,距上边31毫米,左右居中;“×××人民政府”字样为方正宋体黑色32号简体字,规格为82毫米×11毫米,距下边29毫米,距右边32毫米;左下角配长城图案、亮金色,规格为155毫米×36毫米,距下边15毫米,距左边16毫米;红色花边宽4毫米,距边缘10毫米,花边内线粗0.7毫米,花边外线粗1毫米。右下花边内“退役军人事务部监制”字样为方正宋体黑色20号字,规格为73毫米×6.8毫米,距下边16.5毫米,与“×××人民政府”右端对齐。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回复

请登录后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效率符号
  • 优待证
  • 用户列表
  • 标签归档
  • 网址导航
  • 关于本站

tyjr.cc@效率符号 湘ICP备2022013449号 2022072612544319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320号 使用腾讯云服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