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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退役军人学历提升和就业创业优待政策

估计阅读时间: 2 分钟

一、学历提升

(一)高中学历升大专学历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采取自愿报名、单列计划、单独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退役士兵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由各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或技能测试。

风起于青苹之末解读:高中学历的退役军人,可以通过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入学,毕业后获得大专学历。退役军人参加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不用进行文化考试,只需要进行面试或者技能测试。

(二)大专学历免试专升本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规定“从2022年招生起,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

风起于青苹之末解读:正在读大专,想要考本科又怕考不上的,可以考虑服2年义务兵,退役后完成学业,可以免试专升本,获得本科文凭。

(三)大学生士兵考研究生

适用对象:符合报考研究生条件的大学生士兵

考试优待: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单列计划: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初试加分政策。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在两种政策之间调剂。

(四)大学生士兵减免学费

适用对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

支持措施: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减免标准:全日制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

风起于青苹之末解读:各类专科、本科大学生士兵,减免大学期间所有学费,退役后复学的,每年还能享受3300元国家助学金。

(五)大学生士兵复学优势

【保留学籍】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

【转专业】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免修课】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学习期限】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

【就业】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风起于青苹之末解读:高考填报志愿优先选学校,通过入伍、退役复学转专业,获得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具体情况要提前咨询所在学校。

二、考公就业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

适用对象:退役大学生士兵

政策措施:

1.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乡机关公务员招录,可与当地事业编制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同享招录总额15%的招录计划。

2.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主要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考。

3.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面向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公开招聘或选调的事业单位管理类岗位职位,与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共享考录比例,其中省属单位岗位安排不少于10%、市属单位岗位安排不少于20%;参加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根据应聘人员报名、专业分布等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开考比例,划定成绩合格线。

(二)省属国企定向招聘

适用对象:退役军人

政策措施:省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录(聘)人员时,拿出不低于当年新增岗位的5%定向招录(聘)退役军人,招聘信息同步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公开发布。

(三)特定岗位定向招聘

适用对象:退役军人

政策措施:

1.招聘公安辅警,退役军人优先,各地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勤务辅助人员岗位定向招聘退役军人。

2.招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原则上拿出不低于计划30%的岗位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招录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拿出不低于计划40%的岗位定向招录退役军人。

3.招录(聘)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拿出不低于60%的岗位定向招录(聘)退役士兵。

4.招录(聘)中小学教师,各市州每年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录(聘)优秀退役军人。

三、创业减税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适用对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支持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湖南省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军队转业干部

【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支持措施】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支持措施】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适用对象】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支持政策】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五)吸纳退役士兵就业

【适用对象】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支持措施】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湖南省明确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六)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适用对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支持措施】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七)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适用对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支持措施】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随军家属创业

【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支持措施】

1.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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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大纲
  • 一、学历提升
  • (一)高中学历升大专学历
  • (二)大专学历免试专升本
  • (三)大学生士兵考研究生
  • (四)大学生士兵减免学费
  • (五)大学生士兵复学优势
  • 二、考公就业
  •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
  • (二)省属国企定向招聘
  • (三)特定岗位定向招聘
  • 三、创业减税
  •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二)军队转业干部
  • (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 (四)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 (五)吸纳退役士兵就业
  • (六)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 (七)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 (八)随军家属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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