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抚对象人员优待抚恤补助标准一览表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三属”、“两红”人员 其他定期补助人员 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
(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标准
(元/年)
分散安置对象护理费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例发给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标准
(元/年)
属别 抚恤或补助标准(元/年)          补助标准

人员类别         
定期补助
一级 因战 131880 50% 五级 因战 67032 烈士遗属 41856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828元/年
819元/月
湖南省 12000
因公 56988
因公 124164 5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4956
因病 51444 湘西州 14000
因病 116736 30% 既属带病回乡,又属参战退役人员 10698元/年
891.5元/月
六级 因战 52368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
二级 因战 119340 50%
因公 48180 光荣院供养标准(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91440
因公 109932 50%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退役人员 10584元/年
882元/月
备注:根据《光荣院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调整,不再单设零用钱,其经费标准并入伙食费。
因病 39564
因病 102852 30%
七级 因战 39084 红军失散人员 41256 伙食费 10080
三级 因战 104712 40% 因公 33996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试或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人员 10584元/年
882元/月
在乡复原军人定期补助
八级 因战 24672 衣被费 500
因公 95688 40% (元/年)
备注:在乡复原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人员。
因公 21960
因病 87108 30% 年满60周岁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烈士子女 8772元/年
731元/月
抗日战争入伍 27601
九级 因战 20484 医药费 500
四级 因战 85824 40%
因公 16008 解放战争入伍 26761
因公 75324 40%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720元/年
60元/月
十级 因战 14400 取暖费 300
建国后入伍 26401
因病 67284 30%
因公 1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