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

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主要沿用《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担任军官满16年、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规定,并对从优秀士兵中选拔生长军官、直接招录地方高校毕业研究生、特招地方专门人才等来源渠道的军官,增设了相对合理的适用条件。

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主要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明确为担任军士满16年(服役满18年),或者晋升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服役累计满14年

、关于退役金的发放机制 

《办法》明确,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依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逐月发放退役金;退休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关于退役金的标准和调整机制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标准和调整机制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退役金标准主要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依据,以引导融入社会、鼓励就业创业为牵引,采用相对独立的计发基数,依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发放。其中,计发基数主要针对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工作生涯“半程在军队、半程在地方”的特点,参考现阶段各衔级军人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综合确定为相对合理的固定值;计发比例综合考虑军官(军士)服役年限、到地方安置去向和薪酬待遇的不同,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退役金计发比例差异化设置为60%、50%,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担任军官(军士)时间越长、退役金水平增长越快。同时,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退役金调整机制,给退役军人选择这一安置方式提供相对清晰的预期,《办法》综合考虑就业人员工资收入、物价水平等因素,明确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和频次调整退役金。

四、关于《办法》中退役金增发情形

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对担任作战部队主官的转业干部,以及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安置时予以倾斜,《办法》充分考虑这几类群体的服役贡献,针对性设置了退役金增发情形。主要有4个方面:

一是依据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类别项目合理设置退役金增发比例,增设战功和表彰增发项目,多次立功受奖的增发比例可以在一定幅度内累加,既把握功勋荣誉激励的适度性,又保持奖项、贡献与退役金增发比例相匹配。二是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统一设置5%的退役金增发比例,超过10年的增发比例根据艰苦等级适当体现差异,更加精准体现服役贡献。三是对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的退役军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5%,既合理体现服役贡献,又与转业安置优待政策衔接平衡。四是对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2%,适度体现对主官岗位责任与付出的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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