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实行“从哪来回哪去”的政策,即退役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3.因其他特殊原因,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退役士兵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由省级以上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4.父母双亡的。
2018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放宽了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