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政策问答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依据现行政策,残疾退役军人享受抚恤的主要方式为残疾定期抚恤金,没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为不影响残疾人员按规定享受交通、旅游等优待,换证采取以旧证换新证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员持旧证和个人照片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之后暂不收取旧证,待申请人领取新证时再将旧证收回。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51号)明确规定:残疾军人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惠及所有残疾人的政策待遇,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应予享受。请依据此文件到当地残联申请享受相关待遇。如有问题,可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映情况。
在2004年换证时,《革命伤残人员证》已被更改为《残疾军人证》,更改原因当时已专门发文(优安函〔2005〕32号)作了说明。将“伤残”改为“残疾”,主要是为了与国防法保持一致。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给予特别保障”。另外,军人致残既包括因伤致残,也包括因病致残,使用“伤残”无法涵盖病残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移交安置后,应当及时转移残疾抚恤关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此规定自2019年3月14日起执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役军人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具体请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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