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安葬祭扫政策问答

烈士亲属祭扫烈士墓分有组织祭扫自行前往祭扫两种形式。
组织祭扫的,由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原则上每3年一次,每位烈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护人员限3人以内。烈士亲属因故不能参加有组织祭扫的或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因工作因素不能组织的,经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介绍信,也可以自行前往祭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祭扫的,烈属差旅费由负责组织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安葬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食宿及当地交通工具,做好安排和服务;烈属自行前往的,原则上由烈士安葬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待,负责每位烈士3位亲属的食宿费用,并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超出人员或不服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接待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不予接待。根据新时代褒扬纪念工作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提升烈士遗属的荣誉感和获得感,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调整相关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烈士遗骸收殓保护工作。按照中央部署,我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从2014年至2021年已连续八次成功交接825位在韩中国人民志愿军烈士遗骸。今年是按照中韩双方达成的共识实施的第九次交接。2020年4月,成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烈士遗骸搜寻鉴定中心),其中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烈士遗骸搜寻鉴定,目的就是做好烈士遗骸发掘收殓保护工作。
革命战争时期,人民军队转战南北,烈士牺牲后就地安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遵循就地安葬原则。根据《烈士安葬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迁人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加强精细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切实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强烈士亲属的荣誉感和获得感。
退役军人事务部一直高度重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配合全国人大公布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推动中央印发的《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修缮维护,提升整体效能,切实发挥宣传教育功能。

《关于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的意见》对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对象进行了规定,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如确无上述人员的,可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女婿、儿媳、公、婆、岳父、岳母等。只要符合规定的烈士亲属,都可以享受异地祭扫组织服务政策。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持证烈士遗属应当珍惜爱护、妥善保管《烈士光荣证》。因不可抗力或非持证烈士遗属主要责任等原因导致《烈士光荣证》灭失或遗失的,持证烈士遗属可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发”。第三十二条规定:“《烈士证明书》与《烈士光荣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参照本规定管理。《烈士证明书》需要补发的,按照本规定程序补发《烈士证明书》”。您可以按照以上规定,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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