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安置(政府安排工作)政策问答

安置地问题事关广大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与大家退役后的工作、家庭、生活息息相关。对此,退役军人事务部始终高度重视,从有利于退役军人工作生活、有利于提高安置质量的角度出发,进行统筹设计。
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确定原则,2011年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后,为了进一步照顾退役士兵的家庭生活需要,于2018年7月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放宽安置地限制,明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中,易地安置落户到国务院确定的超大城市的,应符合其关于落户的相关政策规定。该《意见》同时还提出,县级安置任务较重的可由市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市级安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统筹调剂安排。由上级统筹的人员,要经本人同意且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公安部门根据实际安置地办理落户手续。
今后,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时,退役军人事务部将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积极回应广大退役士兵的期盼。
2011年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您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安排工作的条件,即可安排工作。其中,“服现役满12年”是指实际在部队服现役满12年。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允许灵活就业。在此之前的,属于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
此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对于城镇退役士兵,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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