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待目录清单

序号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为符合悬挂条件的家庭悬挂光荣牌。
2“八一”、春节为其家庭赠送慰问信。
3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
4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5将服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6为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
7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大中小学、驻津部队、国防教育基地等单位编外辅导员、讲解员,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8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9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0我市优抚医院提供减半收取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1我市优抚医院提供优惠体检。
12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3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4对应征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市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对应征入伍新生和在校学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15我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可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16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并设立明显优先标识。铁路行包运输坚持优先办理、优先装运、优先交付。有条件的火车站,提供专属候车区候车服务。
17免费乘坐市内所有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18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保障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等服务窗口设置优先标识,提供优先服务。利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天津法网、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等方式,为其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倡导广大律师为其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19推进银行、电信、邮政等行业为其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为其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20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序号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八一”、春节为其家庭赠送慰问信。
2邀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代表参加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3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家属担任大中小学、驻津部队、国防教育基地等单位编外辅导员、讲解员,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4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家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5健全完善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为随军未就业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6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失能现役军人家属,对接收床位按规定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7我市光荣院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役军人家属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8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老年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给予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9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0我市优抚医院提供减半收取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优惠服务。
11我市优抚医院提供优惠体检。
12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年现役军人家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3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4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5符合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16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就近就便优先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17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年度工作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8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19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按照我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20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在我市就读的享受我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21支持现役军人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2我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23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并设立明显优先标识。有条件的火车站,提供专属候车区候车服务。
24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保障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等服务窗口设置优先标识,提供优先服务。利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天津法网、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等方式,为其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倡导广大律师为其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25推进银行、电信、邮政等行业为其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为其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26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序号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为符合悬挂条件的家庭悬挂光荣牌。
2“八一”、春节为其家庭赠送慰问信。
3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将服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残疾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5为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家庭送喜报。
6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大中小学、驻津部队、国防教育基地等单位编外辅导员、讲解员,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7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8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或对造成生活刚性支出明显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9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失能老年残疾军人,对接收床位按规定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0我市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军人,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1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老年残疾军人,按规定给予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12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3我市优抚医院提供减半收取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优惠服务。
14我市优抚医院提供优惠体检。
15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年残疾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6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7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8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按规定给予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19符合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20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21我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22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并设立明显优先标识。有条件的火车站,提供专属候车区候车服务。
23免费乘坐市内所有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24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25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保障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等服务窗口设置优先标识,提供优先服务。利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天津法网、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等方式,为其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倡导广大律师为其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26推进银行、电信、邮政等行业为其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为其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27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序号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为符合悬挂条件的家庭悬挂光荣牌。
2“八一”、春节为其家庭赠送慰问信。
3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将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5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大中小学、驻津部队、国防教育基地等单位编外辅导员、讲解员,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6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7按照国家调标增幅金额,逐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8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或对造成生活刚性支出明显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9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失能老年退役军人,对接收床位按规定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10我市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11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老年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12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3我市优抚医院提供减半收取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优惠服务。
14我市优抚医院提供优惠体检。
15鼓励军队医疗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优惠服务。
16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年退役军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7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8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9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按规定给予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20符合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21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
22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本市符合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专升本单列招生计划、退役士兵普通高职单列招生计划。对应征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市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享受学生资助政策。鼓励职业院校、民办培训学校为其提供优质技能培训服务,支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3我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24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并设立明显优先标识。有条件的火车站,提供专属候车区候车服务。
25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保障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等服务窗口设置优先标识,提供优先服务。利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天津法网、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等方式,为其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倡导广大律师为其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26推进银行、电信、邮政等行业为其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为其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27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序号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1为符合悬挂条件的家庭悬挂光荣牌。
2“八一”、春节为其家庭赠送慰问信。
3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4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大中小学、驻津部队、国防教育基地等单位编外辅导员、讲解员,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5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6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或对造成生活刚性支出明显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7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失能老年“三属”,对接收床位按规定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8我市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三属”,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9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老年“三属”,按规定给予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
10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1我市优抚医院提供减半收取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优惠服务。
12我市优抚医院提供优惠体检。
13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年“三属”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4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15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16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按规定给予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17符合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18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子女,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就近就便优先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19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年度工作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0我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21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并设立明显优先标识。有条件的火车站,提供专属候车区候车服务。
22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保障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等服务窗口设置优先标识,提供优先服务。利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天津法网、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等方式,为其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倡导广大律师为其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23推进银行、电信、邮政等行业为其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为其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24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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