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判刑或开除公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10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正式实施。

对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曾被判刑或开除公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曾经被判刑或开除公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受处分前未实际参保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以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受处分前参加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将其受处分前的全部个人缴费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举例:

张三2010年被开除公职,根据“以实际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则,将其受处分前的全部个人缴费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因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才开始个人缴费,所以张三个人实际缴费为0,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为0,实际缴费年限为0,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为0

李四2015年10月1日被开除公职,同理,李四实际缴费年限1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假设个人实际缴费金额4000元。根据个人实际缴费转入个人账户的原则,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为4000元,其开除公职前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1年)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2014年10月1日是关键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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