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将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为:
  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新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与城市规模分类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要按照新标准进行相应修订。

国 务 院       
2014年10月29日  

原文链接: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城市规模城区常住人口城市名称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2020中国人口普查分县资料》)
超大城市1000万及以上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重庆市、广州市、成都市、天津市等7个城市
特大城市500万及以上,1000万以下武汉市、东莞市、西安市、杭州市、佛山市、南京市、沈阳市、青岛市、济南市、长沙市、哈尔滨市、郑州市、昆明市、大连市等14个城市
大城市
(Ⅰ型大城市)
300万及以上,500万以下南宁市、石家庄市、厦门市、太原市、苏州市、贵阳市、合肥市、乌鲁木齐市、宁波市、无锡市、福州市、长春市、南昌市、常州市等14个城市
大城市
(Ⅱ型大城市)
100万及以上,300万以下兰州市、中山市、惠州市、汕头市、临沂市、淄博市、温州市、呼和浩特市、绍兴市、唐山市、海口市、柳州市、徐州市、烟台市、洛阳市、邯郸市、珠海市、包头市、保定市、廊坊市、大同市、江门市、赣州市、西宁市、南通市、银川市、扬州市、遵义市、襄阳市、鞍山市、昆山市、莆田市、绵阳市、盐城市、泉州市、咸阳市、台州市、芜湖市、株洲市、淮安市、济宁市、吉林市、大庆市、桂林市、秦皇岛市、湛江市、宜昌市、齐齐哈尔市、抚顺市、上饶市、南充市、义乌市、邢台市、泰安市、开封市、张家口市、新乡市、聊城市、淮南市、十堰市、宜宾市、枣庄市、岳阳市、慈溪市、衡阳市、长治市、连云港市、赤峰市、晋江市、泸州市等70个城市
中等城市50万及以上,100万以下
小城市
(Ⅰ型小城市)
20万及以上,50万以下
小城市
(Ⅱ型小城市)
20万以下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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