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支持措施】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