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支持措施】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